武汉市第四医院陪护公司服务项目原招标书中的“一、投标人资格及资质要求”
1.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,且:
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
1.2、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(须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);
1.3、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;
1.4、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;
1.5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2.具有类似项目业绩;
3.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;
4.商业信誉、财务状况良好,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中无不良纪录;
5.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、法令、条例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,一旦参加竞标,则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;
6、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活动前三年内未被列入“信用中国”网站(www.creditchina.gov.cn)失信被执行人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“中国政府采购”网站(www.ccgp.gov.cn)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(以投标截止当日查询结果为准);
7、投标人须具有在国内注册取得营业执照,且合格在有效期内。
8、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;
现变更为:
1.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,且:
1.1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
1.2、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(须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);
1.3、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;
1.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;
1.5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2.具有类似项目业绩;
3.商业信誉、财务状况良好,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中无不良纪录;
4.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、法令、条例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,一旦参加竞标,则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;
5、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活动前三年内未被列入“信用中国”网站(www.creditchina.gov.cn)失信被执行人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“中国政府采购”网站(www.ccgp.gov.cn)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(以投标截止当日查询结果为准);
6、投标人须具有在国内注册取得营业执照,且合格在有效期内。
7、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;
其他内容不变,特此说明!
采购管理办公室
2020年06月0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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